有關本會會員代表依規應以司行號之負責人、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、年在二十歲以上為限。
發文日期 2011-01-28
發文字號 台區水工會中字第100015號
主   旨
說   明
一、依照工業團體法第16條及本會章程第14條規定及台區水管會新字第100027號函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