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文日期 | 2009-08-12 |
發文字號 | 台區水工會中字第 98074 號 |
主 旨 說 明 |
主旨:為莫拉克颱風釀成部份地區淹水成災,會員如有因營業地址遭受災害,合於本會急難慰問金實施辦法第三條第(四)項「因天災地變者,以當時情形而定(最高不超過20,000元)」,檢附區、市、鄉、鎮公所證明文件,並敘明受災詳細情況(檢附相片),併同急難慰問金申請書(如附件)於8月31日前提出申請,以利彙整呈報區公會辦理,請知照。 說明:依本會98年8月10日台區水管會新字第98217號函辦 理。 |
為莫拉克颱風釀成部份地區淹水成災,會員如有因營業地址遭受災害,合於本會急難慰問金辦法請提出申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