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文日期 | 2008-08-13 |
發文字號 | 台區水工會中字第 97113 號 |
主 旨 說 明 |
主旨: 立法院「消防設備人員法」草案制定,為維護本會全體會員之消防安全設備工程之承攬裝置工作權,惠請全體會員提供近三年實際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、監造、裝置及檢修工程承攬資料,以利本會維護全體會員承攬工作權,建請內政部消防署依全體會員彙整資料,修正「消防設備人員法」消防安全設備工程之承攬裝置權依歸本會會員承攬,不要訂定修法只能消防會員方能承覽消防工程裝置,原屬本會與電氣公會會員承攬之工作權被剝削。請全體會員盡速依表格填寫資料,作為本會爭取工作權依據,並於 8月16日前傳真至本處,以利彙整送本會憑辦,統一送內政部消防署辦理,請知照。 說明: 一、依據本會97年8月12日台區水管會新字第97236號函 辦理。 二、檢附內政部消防署97年8月8日消署預字第0970500690號函影本乙份。 |
惠請提供近三年實際從事消防安全設備工程承攬資料,以利本會維護全體會員承攬工作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