尚未換證之會員應於96年11月30日截止前儘速向地方主管機關辦理,以免喪失權益
發文日期 2007-10-25
發文字號 台區水工會中字第 96190 號
主   旨
說   明
主旨:
函轉經濟部『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5條、第8條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 96年10月22日以經水字第09604605030號令修正發布(如說明二)』,敬請尚未換證之會員應於96年11月30日截止前儘速向地方主管機關( 台中市政府經濟局工業課 )辦理,以免喪失權益;為保障 貴 承裝商權益,未瞭解之處請於截止前電洽本處或市府工業課,敬請知照。
說明:
 一、依本會96年10月22日台區水管會新字第96230號函辦理。
二、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:
  (一)第5條一、技術員之資格(二)、(四)內具有同等學力亦具備資格之一。
(二)第18條 已領有登記證之承裝商應於96年11月30日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、營業許可並換領新證冊;逾期未辦理者,原登記失其效力。
三、請於屆期前至台中市政府經濟局工業課申請換領新證冊,電話22289111轉1464 聯絡人:洪翠娥)。
四、會員換領取得新承裝商營業許可證後,請至本處辦理會員證變更。
五、換證空白表格請至本處或市政府工業課索取。
六、逾期未換原證照全部失效,並需依承裝商管理辦法重新辦理新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