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政部營建署重申承包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,依規定提出同等品之廠牌、價格及功能、效益、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,以供審查
發文日期 2007-05-22
發文字號 台區水工會中字第 96053 號
主   旨
說   明
主旨:函轉內政部營建署重申承包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,依規定提出同等品之廠牌、價格及功能、效益、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,以供審查,詳如附件說明,請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本會96年5月15日台區水管會新字第96118號函辦理。
二、檢附內政部營建署96年5月3日營署建工字第0962907343號函影本乙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