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文日期 | 2007-05-22 |
發文字號 | 台區水工會中字第 96053 號 |
主 旨 說 明 |
主旨:函轉內政部營建署重申承包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,依規定提出同等品之廠牌、價格及功能、效益、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,以供審查,詳如附件說明,請知照。 說明: 一、依本會96年5月15日台區水管會新字第96118號函辦理。 二、檢附內政部營建署96年5月3日營署建工字第0962907343號函影本乙份。 |
內政部營建署重申承包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,依規定提出同等品之廠牌、價格及功能、效益、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,以供審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