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文日期 | 2007-04-20 |
發文字號 | 台區水工會中字第 96042 號 |
主 旨 說 明 |
主旨: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知「實施勞動檢查時發現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之作業人員,雇主未提供適當安全帽或未使其正確戴用,即依規定從嚴處分」,詳如附件,請知照。 說明: 一、依本會96年4月16日台區水管會新字第96087號函辦理。 二、檢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4月12日勞檢4字第09601 50378號函影本乙份。 |
實施勞動檢查時發現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之作業人員,雇主未提供適當安全帽或未使其正確戴用,即依規定從嚴處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