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文日期 | 2006-10-27 |
發文字號 | 台區水工會中字第 95070 號 |
主 旨 說 明 |
主旨: 函轉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有關本會陳情將『承商技工須獲得證書資格才能參與施工』規定列入契約條款,請延至97年度起再予施行乙案,同意辦理,請知照。 說明: 一、依本會95年10月26日台區水管會新字第95309號函辦理。 二、檢附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95年10月20日台水工字第09500324010號函影本乙份。 |
自來水公司有關『承商技工須獲得證書資格才能參與施工』規定列入契約條款,請延至97年度起再予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