尚未繳納九十二年度常年會費,敬請至本處繳納或函寄本處,逾期將停權並停發九十三年度會員證
發文日期 2003-11-28
發文字號 九二台區水工會中字第92152號
主   旨
說   明
主 旨:貴公司( 行號 )尚未繳納九十二年度常年會費,敬請至本處繳納或函寄本
    處,逾期將停權並停發九十三年度會員證,請知照。
說 明:依本處91.12.18台區水工會中字第 91253號、92.02.20台區水工會中字第
    92018號、92.04.01台區水工會中字第92056號、92.05.22台區水工會中字
    第92085號、92.07.08台區水工會中字第92098號函通知及本會會員繳納常
    年會費及章程規定辦理。
    一、本會會員繳納會費規定:
      (一)會員繳納會費時間為每年一月至三月底。
      (二)逾期未繳納之會員由所屬辦事以掛號函通知補繳。
      (三)補繳時間為當年四月至十二月底止,逾期即報請主管機關停
        權,補繳會費如遇會費調整時,以調整後之會費繳納之。
      (四)每年十二月十五日止舊會員仍未繳納會費者,即停發會員證
        書、會員名冊除名。
      (五)現行常年會費甲等會員六、000元整,乙等會員五、八00
        元整。
    二、本會章程第五十三條規定:
      會員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,應提經理事會決議依下列程序
      處份之:
      (一)勸告: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。
      (二)警告:欠繳會費滿六個月,經勸告而不履行者。
      (三)停權:欠繳會費滿九個月,經勸告而不履行者,不得參加各種
           會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