『自來水管承裝商』應於96年10月31日前申請換領新證冊
發文日期 2007-05-08
發文字號 台區水工會中字第 96047 號
主   旨
說   明
主旨:函轉水利署有關『自來水管承裝商』應於96年10月31日前申請換領新證冊案,敬請尚未換證之會員儘速向地方主管機關(台中市政府經濟局工業課 )辦理,敬請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本會96年5月7日台區水管會新字第96116號函及經濟部水利署96年5月2日經水事業字第09631003040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處會員敬請於96年10月31日前檢附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三條( 詳附件一、二、三 )所列各項文件、向地方主管機關(台中市政府經濟局工業課.電話22289111轉1464 聯絡人:洪翠娥)申請換領新證冊,逾期未辦理者,原登記證冊失其效力;避免造成會員權益受損,請會員儘速辦理。
三、會員換領取得新承裝商營業許可證後,需至本處辦理許可 證字號變更登記及換發本會會員證。